(2016)冀0825民初2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曹然与王利娜、刘里阳、王金、于燕茹、王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然,刘里阳,王金,于燕茹,王振龙,王利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2146号原告曹然,住隆化县。电话:133XX****XX。委托代理人刘淼,系原告的丈夫,住隆化县。电话:133313146378。被告刘里阳,住秦皇岛市。电话:138XX****XX。被告王金,1959年7月19日出生,住承德市,电话:155XX****XX。被告于燕茹,系被告王金妻子,住承德市。电话:182XX****XX。被告王振龙,住承德市。电话:180XX****XX。被告王利娜,住承德市。电话:153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然诉被告刘里阳、王金、于燕茹、王振龙、王利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90元,减半收取33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英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