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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2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曹然与王利娜、刘里阳、王金、于燕茹、王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然,刘里阳,王金,于燕茹,王振龙,王利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2146号原告曹然,住隆化县。电话:133XX****XX。委托代理人刘淼,系原告的丈夫,住隆化县。电话:133313146378。被告刘里阳,住秦皇岛市。电话:138XX****XX。被告王金,1959年7月19日出生,住承德市,电话:155XX****XX。被告于燕茹,系被告王金妻子,住承德市。电话:182XX****XX。被告王振龙,住承德市。电话:180XX****XX。被告王利娜,住承德市。电话:153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然诉被告刘里阳、王金、于燕茹、王振龙、王利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90元,减半收取33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英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