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5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柯昌军与唐祚均,陈光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昌军,唐祚均,陈光全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1203号原告柯昌军,男,汉族,1969年10月4日出生,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代理人刘建华、陈中明,系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唐祚均,男,土家族,1963年9月26日出生,住万州区。被告陈光全,男,汉族,1971年4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昌军诉被告唐祚均、陈光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昌军于2016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柯昌军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由原告柯昌军承担。审 判 长 杨 凡代理审判员 张明清人民陪审员 熊 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