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81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覃仕尤、覃仁海等与覃有康、覃爱恋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仕尤,覃仁海,覃玉芳,覃有康,覃爱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808号申请执行人覃仕尤,男,1958年7月16日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宜州市刘三姐镇洛漏村拉蚌屯**号。申请执行人覃仁海,男,1966年8月22日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宜州市刘三姐镇洛漏村拉蚌屯**号。申请执行人覃玉芳,女,1964年3月4日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宜州市刘三姐镇洛漏村后甫屯**号。被执行人覃有康,男,1966年8月23日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宜州市刘三姐镇洛漏村拉蚌屯**号。被执行人覃爱恋,女,1964年12月29日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宜州市刘三姐镇洛漏村拉蚌屯**号。申请执行人覃仕尤、覃仁海、覃玉芳与被执行人覃有康、覃爱恋相邻排水纠纷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1281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覃有康、覃爱恋应履行的义务为:开通其堵塞与覃仕尤、覃仁海、覃玉芳相邻隔墙的西面排水口,确保排水口排水畅通;并不得妨碍阻拦覃仕尤、覃仁海、覃玉芳修建扩大上述排水口的长、宽度(各0.24米),承担本案受理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覃仕尤、覃仁海、覃玉芳于2016年9月2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第808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覃有康、覃爱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后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于2016年10月13日,由申请执行人覃仕尤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自行开通其堵塞与覃仕尤、覃仁海、覃玉芳相邻隔墙的西面排水口和修建扩大上述排水口的长、宽度(各0.24米),即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己全部执行完毕。据此,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晓覃远飞覃远飞韦厚广韦厚广二0一六年十月十七日覃榜覃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