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16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王军与査鹏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查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6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查鹏,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20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08日向被执行人査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査鹏名下的银行存款。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同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