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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民初6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张棣、张小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棣,张小棣,方爱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6民初6226号申请人:张棣,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申请人:张小棣,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申请人:方爱冬,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申请人张棣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小棣和方爱冬名下二人共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世纪新城15幢919室(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西移字第××号,杭房权证西移字第××号)的房屋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障其民事权利的实现而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张小棣和方爱冬名下二人共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世纪新城15幢919室(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西移字第××号,杭房权证西移字第××号)的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张棣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直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定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