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民初5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1)毛亚荣与汪文读、董超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亚荣,汪文读,董超群,奉化市永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3民初5236号原告:毛亚荣,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告:汪文读,男,195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告:董超群,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告:奉化市永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尚田镇孙家村。法定代表人:汪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亚荣与被告汪文读、董超群、奉化市永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亚荣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亚荣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亚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亚荣负担。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鑫晨附:一、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