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3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耿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3556号原告耿某,女,1987年9月3日生,汉族,住滑县。委托代理人窦永路,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耿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审 判 长 王艳彩审 判 员 李国勇代理审判员 刘玉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燕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