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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3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聪与黄石市华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聪,黄石市华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3460号原告陈聪。委托代理人陈新军。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石市华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武汉路96-6号。法定代表人张荣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波,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聪与被告黄石市华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聪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陈聪负担。审判员  张苏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