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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民初字第64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与杨绍华、杨莲芳、路文革、余荣明、张馨俪、云南骆峰飞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杨绍华,杨莲芳,路文革,余荣明,张馨俪,云南骆峰飞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民初字第6414号之一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住所:昆明市金碧路121号复兴花园二期B幢组织机构代码:69795253-7法定代表人:王惠昆被告:杨绍华,男,汉族,1956年7月6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被告:杨莲芳,女,汉族,1957年1月29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被告:路文革,男,汉族,1961年2月26日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余荣明,男,汉族,1965年8月13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被告:张馨俪,女,汉族,1968年11月7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告:云南骆峰飞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云南省迪庆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企业园法定代表人:于学令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诉被告杨绍华、被告杨莲芳、被告路文革、被告余荣明、被告张馨俪、被告云南骆峰飞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绍华、被告杨莲芳、被告路文革、被告余荣明、被告张馨俪、被告云南骆峰飞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撤回对被告杨绍华、被告杨莲芳、被告路文革、被告余荣明、被告张馨俪、被告云南骆峰飞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二、本案诉讼费人民币91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584元,剩余4584元退还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审 判 长  杨 辉代理审判员  杨国娟人民陪审员  保瑜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紫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