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634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轰你、金南送等与金永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轰你,金南送,金永发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4民初437号原告张轰你,女,1944年6月7日出生,苗族,农民,住雷山县。原告金南送,男,1976年1月7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张轰你三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冷学周,雷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永发,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苗族,农民,住雷山县,系张轰你长子。原告张轰你、金南送诉被告金永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还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二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时考虑不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轰你、金南送撤回对被告金永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轰你、金才、金南送负担。审判员  黄启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