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孟令杰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2042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令杰,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靖宇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2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令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文文出庭支持公诉,孟令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8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孟令杰在中山市南区西环一路9号斜对面士多店打扑克牌期间,因在旁观看的被害人雷国修唠叨而与雷国修发生争执,后持铁架圆木凳砸伤雷国修的前额(经法医鉴定,雷国修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随后,接到报警公安人员在上述士多店内将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孟令杰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上述木凳1张。归案后,孟令杰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破案后,孟令杰的家属已赔偿雷国修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孟令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令杰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孟令杰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孟令杰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孟令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令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诗慧卜璐第3页共4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