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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5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伟、马玲等与张秉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马玲,张秉永,马圣艾,张金凤,张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5551号原告:王伟,男,1991年2月24日生,住新泰市。原告:马玲,女,1991年8月15日生,住新泰市。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秉永,男,1942年6月23日生,住新泰市。被告:马圣艾,女,1944年8月12日生,住新泰市。被告:张金凤,女,1992年1月20日生,住新泰市。被告:张某。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前,新泰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伟、马玲与被告张秉永、马圣艾、张金凤、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王伟、马玲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马玲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马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计1415元,由原告王伟、马玲负担。审判员  田烈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翠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