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5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伟、马玲等与张秉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马玲,张秉永,马圣艾,张金凤,张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5551号原告:王伟,男,1991年2月24日生,住新泰市。原告:马玲,女,1991年8月15日生,住新泰市。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秉永,男,1942年6月23日生,住新泰市。被告:马圣艾,女,1944年8月12日生,住新泰市。被告:张金凤,女,1992年1月20日生,住新泰市。被告:张某。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前,新泰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伟、马玲与被告张秉永、马圣艾、张金凤、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王伟、马玲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马玲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马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计1415元,由原告王伟、马玲负担。审判员 田烈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翠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