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财保3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吕明海与刘姣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明海,刘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财保384号之二申请人:吕明海,居民。被申请人:刘姣,系鄂F号肇事车辆驾驶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吕明海撤回对被申请人刘姣的诉前财产保全。审 判 长 王德强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