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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财保3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吕明海与刘姣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明海,刘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财保384号之二申请人:吕明海,居民。被申请人:刘姣,系鄂F号肇事车辆驾驶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吕明海撤回对被申请人刘姣的诉前财产保全。审 判 长  王德强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