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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刑终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科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科勤,长治市融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子分公司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刑终215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科勤,男,汉族,高中文化,下岗工人,住长治市城区淮海街11院,系长治市融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子分公司负责人。2015年2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经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子县看守所。原审被告单位长治市融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子分公司,住所地:长子县龙城花园7号商铺。长子县人民法院审理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科勤、被告人长治市融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子分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杨科勤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4年4月29日,被告单位长治市融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成立,被告人杨科勤被长治市融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命为分公司负责人。该分公司在未获得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放置发放宣传单等方式高息向公众吸收存款。杨作为该分公司负责人,招聘该分公司部分业务员,向该分公司业务员教授向公众吸收存款的相关公司规定及技巧,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该分公司所吸收存款通过财务人员刘祥等人交至长治市融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截止2014年12月,被告单位非法向郭灵虎等人吸收存款,导致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本金)1996000元。2015年2月3日,被告人杨科勤到长子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报案材料3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2、书证户籍证明,证明杨科勤的基本身份情况。3、书证长治市融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投资项目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及形象策划、企业财务信息咨询。4、书证长治市融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命书复印件,证明2014年4月1日,经股东选举决定,任命杨科勤为长治市融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子分公司的负责人,股东签名:罗尊杰、罗敬稳。5、书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名称:长治市融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子分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场所:长子县龙城花园7号商铺,负责人:杨科勤,成立日期:2014年4月29日,营业期限:2014年4月29日至2015年5月29日,经营范围:投资咨询(中介除外);企业管理及形象策划;企业财务信息咨询(不含中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6、书证长治融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子分公司借款合同及承诺函复印件,证明长治市融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子分公司作为保证方(丙方),新安县(河南省洛阳市)长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借款方(乙方),与出借方(甲方)达成借款合同,如果乙方不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甲方到期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代为支付全部应付款项。7、书证长治市融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子分公司宣传资料2份,证明该公司采用宣传“你投资,我送礼”、“让你的资金快速增值”等方式吸纳投资。8、书证长治融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承诺函、还款计划书、收据各4份,证明杨科勤及其妻子韩冬莲曾向长治融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9、长子县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杜耀民、冯杰的情况说明2份,证明2105年2月3日,长治市融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业务员王建青等到公司,同经理杨科勤解决公司未能归还客户存款的问题,要求杨科勤到长子县公安局处理这件事情,于是该杨和业务员王建青等来到其局,杨到案后积极配合其局侦查员侦查取证,2015年2月3日,依法对杨科勤刑事拘留。10、长子县公安局资产处置所涉及的融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子分公司资产价值项目评估报告,证明经山西柏利源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9月25日,融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子分公司资产净值为32742元。11、证人侯素平的询问笔录、书证业绩表、明细表,证明其来报案。长治市融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子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子分公司)以投资借款名义骗取了其和栗秀风、崔爱果等14人共596000元,其介绍到公司的存款,每个都有投资合同,共十四人十四份合同,其中得到利息是30052元,具体其有打张明细表,所有合同也已经有复印件了。其存7万元,都是3月期;栗秀风,女,约50岁,具体哪村不知道,存1万元,6个月;崔爱果,12万元,6个月;王建福,8万元,3个月;崔羽慧,4万元,6个月;薛凯丽,2万元,6个月;崔增仁,l万元,6个月;崔伟丽,1万元,3个月;朱启先,1.6万元,6个月;李冬成,1万元,6个月;李丽平,5万元,6个月;芦建荣,3万元,3个月;赵志龙,3万元,3个月;刘小琴,10万元,6个月。其看了刘祥提供给公安的融信达公司长子县现金流水账,共中13人存款都能在账上查找到,另外的栗秀风没查到,是因为帐是8月1日记的,栗是7月30日存款的。帐上显示还有其的客户李育红,2014年8月2日存款5万元,是8月26日退出的;芦建荣,2014年8月8日存款2万元,后退出又存到公司;薛凯丽,2014年8月10日存款1万元,后退出,到后来又存款2万元;崔爱果2014年8月13日存款5万元,后来退出,又存入12万元。长子分公司是2014年5月份挂牌营业,杨科勤(长治市人,50多岁)是法人代表,他以前认识其,就让其去公司当业务员,联系别人往公司存款、支付利息,至于他们将收到的存款怎么处理,其就不知道了。其等人与公司签的是借款合同,以其的为例:其是出借方(甲方),借款方(乙方)是河南省新安县长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保证人是丙方,即长子分公司,合同规定其借给对方5万元,期限2014年9月20日到12月20日,其支付钱,对方先支付给其三个月利息1500元(按每一万元三个月给300元利息计算),到期归还其本金,如果乙方没归还,由丙方代为偿还,到期后其找分公司刘祥要钱,他说没有打过钱来,就一直推到现在。其当时把钱交给长子分公司的财务工作人员刘祥,具体他怎么处理不清楚,他后来讲其等人的钱一部分交给了他叔叔刘矿军(河南伊川人),另一部分打给长治总公司。其不知道这家投资公司具体的业务,其觉得他们就是叫别人往公司投资借款,他们都说把收到的钱投资到其他企业了,其等人都去过河南耐火材料公司,见过生产场地、设备和负责人王应华,看那个厂规模很大,也在生产。其公司共有约6个业务员,其等人按照发展业务抽成,每有人投资5万元得1000元,总共给其发了1万余元工资。交给公司的钱应该是刘矿军掌握,杨科勤是法人,但没有把握钱,他也给刘矿军打工。退出存款后没有保留有原先签订的借款合同等手续,公司收回借款合同等手续销毁掉了。长子融信达公司发放的宣传资料有三种,第一种是彩页,关于投资期限,年利率的,第二种是在公司试营业期间发过的一种“你投资,我送礼”的,主要说试营业期间开展两个月的活动,投资额度、期限、收益表等,公司是2014年5月份试营业的,第三种是关于黄金珠宝投资内容的,是2014年11月份长治的金店开业后才使用的,主要是说存公司10万元以上,公司给金条抵押,等退钱时再给公司金条,这些资料很少,长子没有实行过,长治可能有。宣传资料是长治总公司做好送到长子分公司的,平时由刘祥管理,前台放一部分,客户来了随便取几张看,完了刘祥再放一些。具体发多少人,其没统计过,开业时,有许多群众都领了很多宣传资料,后来客户陆续取走一些。平时客户到公司后,其经手的就给他们发几份,但是其等人没有在公司外边散发过,经其手可能发了有大约20份。12、证人何软爱的询问笔录、书证业绩表、明细表,证明其来报案,其在长治市融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子分公司当业务员,主要负责介绍客户往公司投资存款,其发展了21个人,投资了32万元钱,2014年12月5日到期后取不出钱和利息了。其将经其介绍的人员往公司存款的合同提供来了,合同上记录有存款的总数和利息得到情况,其统计了一下,已经做了表格,总存款数32万元,总得利息15780元。其吸收的客户投资有:郭先娥1万、杨秋娥3万、秦静1万、何软爱6万、原建忠1万、郭先娥1万、曹先娥1万、李小虎1万、李元珍1万、李小保1万、何改萍1.5万、张建花1万、安毓1万、李云飞1.5万、张爱兰2万、XX丽1.5万、张爱兰3.5万、原福绵1万、何软爱1万、王丽端1万,共32万元,这些借款都有借款合同。经其核对刘祥提供的融信达长子县现金流水账,显示一些客户的存款退款信息,具体是:王丽端2014年8月12日存款6000元后退出,9月12日又存入1万元后退出,12月10日又存入公司,所以其报案是12月10日她的存款信息;曹先娥、郭先娥都是2014年8月15日存公司各1万元后退出,后又存入公司。其在提供的信息中有显示,原福绵2014年9月5存入公司1万元,退出后存入;何软爱9月11日存款3个月,后又改成6个月,后取出,在2014年12月10日又存入公司,就是其在报案中提供的。退出存款的客户没有保留原先签订的借款合同,公司收到后销毁了。其原来就认识杨科勤,他原来在太平洋作保险,其也在太平洋作保险,他在长子遇见其后说要开一个投资公司,让其等人去当业务员,当时其和侯素平在一起来,就在2014年5月12日成立公司当天去当了业务员,当时填了个表,不知哪了,其的收入是每吸收五万元存款得一千元,其一共吸收存款32万元,得了工资大概三千块钱左右,还有两月没有开。刘祥管发工资、管理财务,法人代表杨科勤管不了公司的钱,只管理日常事务,钱是刘祥直接收上后不知给了谁了。其联系好客户到融信达公司,刘祥拿出借款合同,一开始是李倍,后来是刘祥,填好后是其或者客户签字,合同上的章是先前盖好的,收据上的章是当时盖的。其知道一些长子县融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放宣传资料的事情,没有人专门到公司外发宣传资料,就是公司内部存放,有人去咨询办理业务时,从公司前台拿上几份看,这些资料是公司会计刘祥保管的,是长治总公司送的,其不知道公司发放过多少宣传资料。其就是找其的客户去了之后,偶尔给他们一份(从前台拿),发了十余份。其知道宣传资料上的内容,都是说投资可以挣钱的具体规定,具体的利息数目其记不得了,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不等。13、证人王建青的询问笔录、书证业绩表、明细表,证实其在长治市融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子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子分公司)当过业务员,从2014年7月至11月,其陆续给长子分公司介绍客户共6名,到12月份,到期的客户都想退出钱,但公司的财务刘祥说取不出钱来,等老板送钱,等了一个月还没音信,长治公司老板也没来长子解决问题。其所介绍的客户分别是高宇青、王倩(女)、李素静(女)、郭灵虎、李素花、刘大女,具体他们的存款数目其没统计,其从公司打印了一张表格,上面显示他们应得到的钱数,其中有的包含有应得利息,有的光是本金。按照表格上统计下来,公司应该给这些客户连本带息共71万5千元(其中郭红艳一列不在数,已经退了)。根据刘祥提供的融信达长子县现金流水账示,其中侯会平2014年8月8日存款1.5万元,期限是6个月,不到期就退了(她是其妻子),王树堂是2014年8月8日款1.5万元,期限三个月,已经退了;郭三鱼是2014年9月3日存款1万元,期限是12月份,没有到期已退了,这三个人是其介绍往公司存款的。退出款的,公司就把借款合同等手续收回了,存款人不保存。长子分公司的总经理是杨科勤,平时主要负责主持开会,讲讲投资方面的知识。其等人不找杨科勤退钱,因为杨科勤不管财务上的事,财务是刘祥管,他联系长治公司老板刘矿军他们,刘矿军是刘祥的叔叔。平时客户都把钱交给刘祥,领钱也找刘祥,不需要经过杨科勤批准。投资钱时,与客户都签投资合同,合同显示将钱投资到河南一个耐火材料厂了,长子分公司是保证方。其不知道吸收客户存款是违法行为,其见过公司的营业执照,认为他们能叫客户投资存款。2014年5月份左右,公司试营业,推出了两个月的“你投资、我送礼”活动,当时长治总公司送了一些彩页,内容主要是投资额度、投资期限、收益率等。2014年9月3日左右,长子分公司正式营业,长治总公司又送了一些彩页,内容主要是投资期限、月利率、年利率等。2014年11月份左右,长治总公司的珠宝公司成立,又发了一些关于珠宝投资的资料,这些资料长子分公司很少。侯素平提供的宣传资料就是试营业的资料,何软爱提供的宣传资料是正式营业的宣传资料,还有新安县长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宣传手册,也是长子分公司的宣传资料。其不知道长子分公司发了多少资料,其没有帮公司发过。14、证人许旭晶的询问笔录、书证业绩表、明细表,证实其叫许旭敏,户口上是许旭晶,是长治市融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子分公司业务员。2014年7月份,其听一个朋友讲,龙城花园小区外有一个投资公司招业务员,其看了之后知道这个公司是叫客户存款,给客户利息,其就当了业务员,后其陆续介绍了几个客户给这个公司存了一些款,具体是王秀英存款2万元,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她得了利息1400多元;孟慧玲存款1万元,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没得利息(因为她没领取);周淑清存款1万元,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她没领利息,应得利息1400多元;郜丹丹存款2万元,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得利息600元;崔伟琴存款1万元,从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得利息300元;其本人存款1万元,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得利息300元。另外王秀英还存款10000元,2014年10月到2015年4月。这些存款都是她们直接交给投资公司管财务的刘祥了。每个存款都有投资合同,连其共六个人,共有合同七份,共计存款9万元整,其中得到利息共计3360元,具体其打有明细表,所有合同也已经复印,交了复印件,上述存款都没有退出。公司第一月给过其1000元工资,第二个月起按完成50000元存款发工资1000元,完成10万元得工资2000元,提成是按存款额计算:每一万元存三个月提成100元;存半年得200元;存十二个月得300元,但是刚开始不是固定的,后来才定下来,总的其大约提成1000多元,工资就挣过一个月,1000元钱。其不知道吸收存款时违法的,当时见公司有营业执照,杨科勤也是讲能吸收存款,所以其就信了。杨科勤是公司经理,主要平时讲如何作投资业务,宣传客户存款。15、证人温学的询问笔录、书证业绩表、明细表,证实其以前做保险员时认识的候素平,其经候素平知道丹朱东大街办一个融信达投资公司就去看了看,主要业务是招业务员,吸收客户给公司存款,客户挣利息。其从2014年5月底到长治市融信达投资有限公司长子分公司当业务员,平时主要是介绍一些人到公司投资存钱。其介绍过陈绍亮分别给公司存款20000元、10000元,其还介绍鲍庄村的鲍六则存款15000元,存款总数是45000元,得到利息5980元,存款本金没有退。除此之外,就没有其他存款了。他两将钱都交给投资公司的会计人员刘祥了,他是长治总公司刘矿军的侄儿,刘祥说将钱交给刘矿军了。公司第一个月给其发了1000元工资,后来业务不够,按公司规定就没发过工资,提成按存款数和时间算,每一万元存十二个月,给其提300元,其总共从这些存款中提成1350元。杨科勤是长子分公司法人代表,主要平时上课,讲解如何去找客户,让客户投资存款等,财务他不管。其不知道吸收公众存款是违法的,其在公司见他们有营业执照,就认为他们能吸收存款。陈绍亮和鲍六则与其是朋友关系,都有借款合同,就是同河南耐火材料厂签的。其见过公司发的传单,宣传存款得利息,按照期限不同,得利息不同。16、证人景玲的询问笔录、书证业绩表、明细表,证明2014年大约9月份,其发现长子县丹朱东街龙城花园小区外有个投资公司,就是融信达投资公司招聘业务员,就进去询问了情况,知道这个公司主要工作是吸收客户投资存钱,给客户付利息,公司就让其作了业务员。其共给这个公司交过11万元,其中其签了两个合同,还替其丈夫贾庆虎签了两个合同,其实都是其办的,另外还有个客户张晓荣。每次存款都和公司签订合同,其将合同交给公司,按照备份合同的记录,其统计如下,2014年10月10日存款5万元,期限3个月,得到利息是1500元;贾庆虎,2014年10月3日,存款2万元,期限3个月,得到利息是600元;贾庆虎,2014年9月20日,存款2万元,期限3个月,利息600元;景玲,2014年10月10日,存款1万元,期限3个月,利息300元;张晓荣,2014年10月7日,存款1万元,期限6个月,利息720元。总额是11万元,利息是3720元,目前这些存款本金没退。其存款时和公司签有借款合同,其是出借方(甲方),借款方是乙方长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保证方是丙方融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将钱交给公司的财务人员刘祥(河南人,十七、八岁,是长治总公司刘矿军的侄儿)了。刘祥说把钱都交给刘矿军他们了。杨科勤在长子公司是总经理,法人代表,主要是平时管理公司的日常业务,宣传投资的好处,鼓动客户往公司存款。其没有吸收过其他人存款了,张晓荣其实其不认识,正好办业务时碰到其。17、证人李娜的询问笔录及书证业绩表,证实其在长治市融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子分公司工作过,这是一个投资公司,让客户到那儿存款,投资理财,给客户利息,其具体在前台接待客户。其没有介绍客户存款,公司电脑系统打印的明细中显示前台“李娜”,其中显示李会灵存款1万元,期限2014年9月至12月,她是其母亲,其实是其的钱,以她名义存的;范先枝(其姥)存款1万元,期限一样,其实也是其的钱,以她名义存的;另外三个人存款分别是张海棠两次一次2万元,一次4万元,张灵芝3万元,李文宇1万元,这三个人都是自己到公司来存款,其在前台,所以公司就记在其的名下,好像是其的客户,其实和其没关系。这些存款总共12万元。其两次领了利息600元,公司给其按每月1200元不等固定工资计算。客户存款直接交公司财务上,财务上的工作人员是刘祥,在他来以前(2014年9月份)是另外一个女孩管的,记不清名字了。18、证人秦有兰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夏天,具体时间记不得了,其到了长治市融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子分公司当业务员,平时听经理杨科勤讲讲课,因为其一直对这个公司不放心,就只介绍一个人往公司投资,就是其自己往公司投资存款1万元,过了大约两个月,其就将钱全部取出来了,后来就没再往公司投资或存款,当时好像是签有投资合同,退出钱就把合同交给公司了。其看了一下长子县融信达的现金流水账,上面8月份207号显示2014年8月29日支付秦有兰本金1万元,8月9日存的。其介绍的秦海岩往公司存款3万元,也全部退出来了,大约过了十天,退款记录从公司的流水账也查到了,显示2014年8月29日,退本金3万元。19、证人王慧丽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大约7月份,其到了长治市融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子分公司工作一个月左右,公司的侯素平说是帮公司介绍客户投资存款,但其没有介绍过,隔三五天去公司一趟,听公司总经理上课,投资理财等内容。2014年大约7月份,其和公司签订了一份投资合同,往公司存款共2万元,存了不到10天,其用钱就取出来了,也没挣到利息。当时有合同,取出钱后就把合同交给公司了。其没有介绍过别人投资存款。20、证人刘祥的询问笔录,证实其母亲陪其来公安局是反映关于长治市融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子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子分公司)在长子县城收钱的事。其叔叔是刘矿军(他是其爸刘矿立亲弟弟),去年他说在长治投资公司,让其去打工,其就同意了,于是在2014年9月1日其到了长子分公司,刘矿军安排其管财务收钱的事,于是其就给他打工。公司业务员联系到客户,客户来其公司将钱交给其,并签订合同,而后其将收到的钱交给刘矿军或长治总公司财务上。其粗略计算,总共经其交付180多万元,具体都有记录。刚开始刘矿军说按每月3000元付其工资,但没正式发给其,其中间借用几百元花。其不知道刘矿军和总公司将这些钱如何处理了。其不知道吸收公众存款是违法的,刘矿军也没有说。公司支付存款人利息都有规定,很详细,其记不得,最少是一万存款,多不限,时间为3、6、12个月不等。其具体不清楚长治总公司负责人,好像原先是罗尊锋,后来变更过几次,可能其叔刘矿军成总公司负责人了。其不知道长子分公司共吸收了多少存款,只知道经其收的。21、证人刘矿军的讯问笔录,证实其所在的公司叫长治市融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达公司),其是公司法人代表,以前是罗尊杰,其是2014年10月份当上法人代表的。其公司在长子有分公司,杨科勤是长子分公司的法人代表。长子分公司共吸收公众存款和投资的具体数字其没计算,大约170或180万左右。原先是罗尊杰他们让杨科勤去长子当法人的,其当上长治融信达公司法人,还让杨科勤管理长子分公司,继续帮助其吸收存款,其侄子刘祥管理长子分公司的财务。刘祥有时把钱打到其的银行卡,有时打到总公司罗尊杰账户,有时也交给其现金,总之刘祥将所有钱都交了。不论总公司还是其的银行卡,因为其是法人,钱由其支配。其公司的借款合同甲方是客户,乙方(即借款方)2014年8月份之前是河南伊川县绿能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2014年8月份之后是河南新安县长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了),丙方是长治市融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规定甲方将钱借给乙方,丙方为担保方,并支付给甲方利息,将到期的本金退还给甲方。22、证人罗尊杰的讯问笔录,证实其所在的长治市融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1月开业的时候,其是公司法人代表,2014年3月底其来的这个公司,一直到2014年12月份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为刘矿军,但其也没有离开公司,一直就在公司。刘矿军是2014年8月份来的公司,在这以前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都是由其负责,这以后就是刘矿军负责了,其只负责财务,负责收老百姓的借款。2013年11月份其公司注册成立,但公司的实际所有人是其哥罗尊锋、罗敬稳,其哥罗尊锋以其的名义出资了750万,让其成为公司的法人代表,罗敬稳出资250万元。2014年8月份,其哥和罗敬稳就将公司转让给了刘矿军,他就成为公司的实际所有人,但在2014年12月份变更的手续。其公司的借款合同甲方是客户,乙方(即借款方)2014年8月份之前是河南伊川县绿能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2014年8月份之后就成了河南新安县长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了),丙方是长治市融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规定甲方将钱借给乙方,丙方为担保方,并且支付给甲方利息,将到期的本金退还给甲方。公司的业务员有杨克(科)勤、马秀英、丁西宁、冯永明、郭强、刘雁萍、史旭兰、杨燕伟、李玉兰、晋治平,业务员都是长治本地人。23、被告人杨科勤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份其到长治市融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治总公司)打工,罗尊杰是当时的总负责人,就是老板,其是通过罗尊锋去的,他俩是兄弟。其来公安局反映长治市融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子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子分公司)吸收存款的事。其在长子分公司是法人,其实也没什么权力,就是管理公司的日常员工的考勤、监管他们上班、按照长治公司的资料及规定给业务员讲投资的所得利息、奖金等。其是经理,下面6个业务员也是经理,具体业务由他们开展。长治总公司的法人原先是罗尊锋,后来他们换作了刘矿军,其实其也是2014年12月才知道换了法人,他们都不通知其等人,直到有人报案出了事,其才得知,其其实只是个打工的,具体他们决定。2014年9月份长子分公司成立,罗尊锋让其到这里当法人代表,而后其联系了侯素平(女)作业务员,她又联系客户往公司投资。后来一共有6个业务员,都负责联系客户往公司投资。在12月前,一共收到投资有180多万元,但12月份,有的客户投资款到期了,他们去找罗尊杰等要钱,没要上,一直是让等,直到现在也没有还给客户钱。客户将钱都交给长子分公司刘祥了,他是刘矿军亲戚,以前还有个管财务的是罗尊杰亲戚,刘祥将收到的钱全部交给总公司或刘矿军了。其不知道总公司将收到的钱用作什么了,按照合同上写的是投资给一个耐火材料公司了,后来刘矿军又开了一个融信达珠宝公司(在长治市里),具体他将钱用作何处其不知道。公司规定最少存款是10000元,最多不限,按月存款分三种:3个月、6个月、12个月,利息分别是1.0%、1.2%、1.4%,也可按年存款,利息是12%、14.4%、16.8%,具体有一张宣传单上记录,以10万元为例,存三个月按3000元利息,存六个月按7200元利息,存十二个月按16800元利息分别计算。其知道一些银行存款利息的规定,应该是不能高于银行利息的四倍吧。其问过罗尊锋他们,他们说(吸收公众存款)已经批准办理了手续,可以接收存款,所以其就没有多考虑,反正其是打工。其没有见过公司办理允许存款的手续,只见过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营业执照上的业务范围是咨询方面的,规定是不能吸收投资的。老板罗尊锋说其公司收存款是合法的,要是不合法早就被查封了,其又见别的公司也吸收存款,所以就认为是合法的。其没有得到存款,其只是挣长治公司工资。丁西宁不来长子公司,也不管长子业务。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证据材料任命决定书复印件1份、借条1份,拟证明2014年5月10日,长治市融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命长治市融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丁西宁兼任长子分公司经理,全权负责长子分公司全面工作;2014年12月26日,长治市融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子分公司向杨科勤借款5000元。因任命决定书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借条与本案无关联性,长治县人民法院均不予采信。原审认为,被告单位在未获得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放置发放宣传单等方式高息向公众吸收存款,导致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本金)1996000元,被告人杨科勤作为被告单位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科勤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科勤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原审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长治市融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子分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150000元。二、被告人杨科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后,原审被告人杨科勤不服上诉称,上诉人构成自首但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量刑未体现出自首情节从轻、减轻处罚,对上诉人量刑过重。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在案证据经本院核实无误。本院认为,原审被告长治市融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子分公司在未获得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发放宣传单等方式高息向公众吸收存款,上诉人杨科勤作为被告单位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原审被告单位及上诉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于上诉人所提的其自首情节在一审量刑时未予从轻或者减轻考虑,经查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自首情节予以认定,对其量刑时已综合全案情节予以充分考虑,做出正确的评判,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平审判员  王赛赛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慧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