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6财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吕德政与康宝涛、崔喜霞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德政,康宝涛,崔喜霞,王言诚,周梅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财保229号申请人:吕德政。被申请人:康宝涛。被申请人:崔喜霞。被申请人:王言诚。被申请人:周梅花。申请人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康宝涛、崔喜霞、王言诚、周梅花名下的鲁G×××××号三轮汽车与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自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信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