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3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亚蒙与平顶山市宏运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蒙,平顶山市宏运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2124号原告王亚蒙,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西平县。委托代理人李中海,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宏运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焦点立交桥北5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675366369A。法定代表人吴军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金海,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蒙诉被告平顶山市宏运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2016年10月13日,原告王亚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天、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亚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 珉审 判 员 李喜峰人民陪审员 赵高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红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