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2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海勃湾宏升五金经销部诉被告孟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锦腾集团丞铨煤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勃湾宏升五金经销部,孟某某,杨某某,锦腾集团丞铨煤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2民初2821号原告海勃湾宏升五金经销部。法定代表人张帅彬,男,汉族。被告孟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锦腾集团丞铨煤业。法定代表人杨孝东。原告海勃湾宏升五金经销部诉被告孟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锦腾集团丞铨煤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勃湾宏升五金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海勃湾宏升五金经销部承担(原告海勃湾宏升五金经销部已经预交)。审判员 敖利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