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4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曹鑫亮与王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鑫亮,王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4民初1607号原告:曹鑫亮,男,199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住珠海市金湾区。被告:王立新,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满族,住珠海市金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鑫亮与被告王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立新下落不明,故案件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与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现因原告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原告曹鑫亮撤回起诉处理;二、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25元,退还12.5元给原告曹鑫亮。审 判 长 罗英典人民陪审员 张水金人民陪审员 余春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洪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