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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十堰市吉瑞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十堰伟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吉瑞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十堰伟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167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吉瑞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22号银监局综合楼302号。被执行人十堰伟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朝阳路18号。担保人陈永记,男,汉族,1976年7月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2号8层0812号。本院在执行十堰市吉瑞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十堰伟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697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十堰伟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记对该案本金及利息进行担保。现暂缓执行期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执行担保人陈永记的财产,在712915元范围内进行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 可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相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