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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铨斌黄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铨斌黄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1742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铨斌黄某甲(绰号“古佬”),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8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铨斌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铨斌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8日2时许,被告人黄铨斌黄某甲无证驾驶粤T×××××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方某乙2)至中山市小榄镇××祥丰路××同安桥对开路段时,碰撞被害人欧某酒后驾驶的粤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而肇事。随后,蓝某驾驶粤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至上述现场时,碰撞受伤倒地的被害人欧某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害人欧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黄铨斌黄某甲驾车逃逸。2016年3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黄铨斌黄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欧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被害人欧某的重度颅脑损伤符合在被告人黄铨斌黄某甲驾驶的粤T×××××号面包车与欧某驾驶的粤T×××××号摩托车碰撞事故中形成,蓝某驾驶的粤T×××××号摩托车符合从欧某的腹部碾过,与欧某的重度颅脑损伤无因果关系。案发后,两次事故的保险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已赔偿被害人欧某人民币234000元。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后认定,第一宗:被告人黄铨斌黄某甲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驾驶机动车转弯时不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欧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第二宗:蓝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欧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铨斌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欧某的陈述、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榄大队出具的警情信息表、抓获、缴获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被缴获物品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手机通话清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声像资料鉴定意见书》、医疗诊断证明、医疗发票、付款凭证、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作出的(2015)中二法民四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中山市公安局小榄分局联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监控视频及截图、证人方某甲1、郑某、方某乙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蓝某、谢某的证言、被告人黄铨斌黄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铨斌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黄铨斌黄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害人欧某获得部分赔偿,可酌情对被告人黄铨斌黄某甲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铨斌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黄铨斌黄某甲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四)项、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铨斌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洁云人民陪审员  崔国添人民陪审员  龚钊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慧贤第5页共5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