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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3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陈先民与宋德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民,宋德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3363号原告:陈先民,男,195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宋德胜,男,196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陈先民与被告宋德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经查证被告外出无法送达本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问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先民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舒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