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3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陈先民与宋德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民,宋德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3363号原告:陈先民,男,195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宋德胜,男,196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陈先民与被告宋德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经查证被告外出无法送达本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问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先民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舒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