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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执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锐与成都水杉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锐,成都水杉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4执1200号申请执行人:王锐,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水杉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杨雪。被执行人:王新,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执行王锐与成都水杉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1月25日诉讼保全查封的王新成都权1981441号、权1981104号、权1981439号房屋存在较高抵押,权1981102号房屋状况不明,查封财产暂时不宜处置,此外,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成都水杉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锐对此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加辉审 判 员  王雪梅代理审判员  熊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文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