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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2016)赣0622刑初138号徐六柳危险驾驶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六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622刑初13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六柳,男,1980年6月9日出生,住余江县。2016年3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余江检察诉刑诉[2016]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六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江丽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六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徐六柳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从锦江镇“才哩”烟酒超市往锦江镇茶园方向行驶,驶至锦江饭店附近撞到行人董某某,造成董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徐六柳将董某某送至医院救治,在得知他人报警后仍在医院配合被害人进行检查,等待抓捕。当晚,余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锦江交警中队民警接警后赶到余江县第二人民医院,对正在配合被害人检查的被告人进行控制,并对被告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鉴定,被告人徐六柳血液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害人董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余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徐六柳负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徐六柳赔偿了被害人董某某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六柳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罗某的证言,鹰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检验报告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出院小结、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六柳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仍等待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及犯罪情节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以上情节,结合审前社区矫正调查,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六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晒样人民陪审员  范海燕人民陪审员  刘仁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小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