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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赤林与葫芦岛市智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赤林,葫芦岛市智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3执501号申请执行人张赤林,住辽宁省兴城市。委托代理人梅秋洪,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葫芦岛市智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赤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葫芦岛市智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争议一案,葫芦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2015)葫劳人仲字第102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葫芦岛市智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已给付张赤林工资1922元,执行费50元葫芦岛市智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已交付,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葫劳人仲字第102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王洪福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树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