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1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郑利兵与邱小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利兵,邱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1273号申请执行人郑利兵,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邱小虎,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郑利兵与被执行人邱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190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9万元及利息。本案属系列案件,执行过程中,(2015)龙新执字第4946号案件查封被执行人邱小虎所有的闽F×××××、闽F×××××号车辆,上述车辆目前下落不明,已移送交警进行查询扣押。另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国土资源、矿产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802执12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爱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