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民终1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曾小红因与被上诉人黄景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小红,黄景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民终10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小红,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住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静,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景星,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康富北路55号。负责人:黄建清,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曾小红因与被上诉人黄景星、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3民初6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小红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曾小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小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97.5元,依法准予曾小红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柯代理审判员 昌 丹代理审判员 熊文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 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