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2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某与梁某1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梁某1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2民初1068号原告黄某,女,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梁某1,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黄某诉被告梁某1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梁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经过一段时间恋爱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期间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在同居期间生育了三个子女。××××年××月××日生育女儿梁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梁某3,××××年××月××日生育儿子梁某4。原、被告由于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从2014年起原、被告一直在两地打工,分居生活。因为分多聚少,让原告难以体会到幸福,夫妻矛盾不断加深。现在,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也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故原告诉请法院:1、判决原、被告在同居期间生育的女儿梁某2归由原告抚养,儿子梁某3、梁某4归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梁某1辩称,我同意原告黄某的处理意见,即是女儿梁某2归由原告抚养,儿子梁某3、梁某4归我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梁某1于2001年3月经他人介绍互相认识,××××年××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梁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梁某3,××××年××月××日生育儿子梁某4。2016年7月21日,原告黄某以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在同居期间生育的女儿梁某2归由原告抚养,儿子梁某3、梁某4归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案经本院调解,原、被告未能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以及原告的民事起诉状、本案的开庭笔录证明。本院认为,本案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原告黄某与被告梁某1不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生育的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原、被告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并充分考虑双方在开庭审理时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原告黄某要求由其抚养女儿梁某2,由被告梁某1抚养儿子梁某3、梁某4,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起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黄某与被告梁某1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生育的女儿梁某2由原告黄某抚养,儿子梁某3、梁某4由被告梁某1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