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高申修、邵生岩等与范卫彬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申修,邵生岩,范卫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7执539号申请执行人高申修,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封丘县。申请执行人邵生岩,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封丘县。被执行人范卫彬,地址封丘县。高申修、邵生岩与范卫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封民初字第0303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范卫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高申修、邵生岩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范卫彬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高申修、邵生岩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范卫彬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高申修、邵生岩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利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