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9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黄真川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真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9刑初11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真川,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福建省漳平市;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8日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1年9月26日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2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10月13日被执行逮捕。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真川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阙丽珍、代理检察员李晓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真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8日,被告人黄真川伙同姜秋芳、邓隆树(均已判决),经事先商量,乘坐邓隆树驾驶的闽D×××××号白色带敞开式后斗的面包车,窜至华安县新圩镇黄枣村被害人黄某的木材堆场。邓隆树负责在路口望风,被告人黄真川和姜秋芳负责将杉木锯断并装上车,共盗窃杉木10余根,每根杉木长度约5米,尾径约22厘米,计3.5立方米,后由邓隆树开车载回漳平市,再由被告人黄真川和姜秋芳运至漳平市和平镇和平村刘某的木材加工厂谎称是盗伐、滥伐的“黑木材”,以每立方米8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共得赃款人民币2800元,扣除费用后三人平分。经华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杉木价值人民币525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真川于2016年9月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人黄真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真川向本院缴纳预交款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3月30日,刘某赔偿被害人黄某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52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华安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盗杉木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卡口监控照片、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漳平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缴款票据、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同案犯姜秋芳、邓隆树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真川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真川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525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真川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后在五年内又重新犯罪且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真川有自首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真川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真川缴纳的预交款中2000元折抵罚金刑,1000元折抵违法所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真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二、继续追缴本案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志平人民陪审员 汤雅婷人民陪审员 罗 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贺妮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