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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4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达拉特旗万通物业公司与聂永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拉特旗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聂永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4055号原告达拉特旗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西园路东迎宾街北。法定代表人吕艺,达拉特旗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告聂永亮,男,汉族,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万通家和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拉特旗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聂永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达拉特旗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聂永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达拉特旗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达拉特旗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聂永亮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达拉特旗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芸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