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23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大余县华南矿业有限公司、上犹县剑升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华南矿业有限公司,上犹县剑升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3执1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余县华南矿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犹县剑升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余县华南矿业有限公司、上犹县剑升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上犹县剑升矿业有限公司有房产、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上犹县剑升矿业有限公司的土地一宗。二、查封被执行人上犹县剑升矿业有限公司的房产五宗。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黄隆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永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