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4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雷正云与黎大刚,重庆瑞克装饰发展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正云,王晋,刘咏梅,黎大刚,重庆瑞克装饰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4141号原告:雷正云,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万顺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方鑫,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晋,男,196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琳,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咏梅,女,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琳,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大刚,男,195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琳,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瑞克装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133-2号。法定代表人:李天平,职务不详。原告雷正云与被告王晋、刘咏梅、黎大刚、重庆瑞克装饰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雷正云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正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正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雷正云负担。审 判 长 张 行人民陪审员 晏慧耘人民陪审员 刘朝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据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