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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221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丽与被告张玉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张玉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1民初532号原告李丽,女,回族。法定代理人李生元,男。系原告李丽之父亲。被告张玉虎,男,回族。原告李丽与被告张玉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2016年10月13日,原告李丽及法定代理人李生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丽负担。审判员  王玉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冶兰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