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陈建平盗窃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刑初133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建平,男,1987年4月5日。因盗窃,于2007年5月被行政拘留五日,于2007年7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于2008年7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3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于2014年3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16年3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3年8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羁押,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6]1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平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陈建平在本市丰台区刘家窑南里21楼下停车棚内,窃取被害人陈ד绿源”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被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150元。被告人陈建平于2016年8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蒲黄榆派出所查获。赃物未起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建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陈述,证人单×证言,辨认笔录,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监控录像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110接处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建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建平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建平曾因盗窃行为被多次处罚,并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的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建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建平退赔被害人陈×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一百五十元。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扳手一把、改锥一把、钥匙十三把,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红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伟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