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02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郭某1与郭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1,郭某2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1938号原告:郭某1。法定代理人:王某(系郭某1之母亲),女,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钰,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2,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原告郭某1与被告郭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郭某1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郭某1负担。审判员 戴金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