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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郭某1与郭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1,郭某2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1938号原告:郭某1。法定代理人:王某(系郭某1之母亲),女,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钰,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2,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原告郭某1与被告郭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郭某1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郭某1负担。审判员  戴金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