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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4民初8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贵与王建贺、杨春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王建贺,杨春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4民初862-1号原告:李贵,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江哲、刘洋,吉林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贺,现在长春市第一看守所。被告:杨春贺,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辛怀,长春市天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延吉市人民路朝阳小区12号。负责人:吕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丹碧。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165号。负责人:张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焕君,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诉被告王建贺、杨春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贵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建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撤回对王建贺的起诉。审 判 长  郑洪波人民陪审员  翟 辉人民陪审员  刘照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秋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