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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1261号

申请执行人郑学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串小春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学梅,串小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261号

申请执行人:郑学梅,女,汉族,1971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串小春,男,1990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郑学梅申请执行串小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2015)宜民终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宜民终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雪功

审判员  朱 睿

审判员  刘 彤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