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261号
申请执行人:郑学梅,女,汉族,1971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串小春,男,1990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郑学梅申请执行串小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2015)宜民终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宜民终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雪功
审判员 朱 睿
审判员 刘 彤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