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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岚生与被执行人刘家卓煤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岚生,白水县刘家卓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恢85号申请人陈岚生,男,汉族。被执行人白水县刘家卓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建龙,董事长。申请人陈岚生与被执行人刘家卓煤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权利人依(2016)陕0527民初字第483号调解书及(2016)陕0527执18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白水县刘家卓煤业有限公司的帐户扣划72200元,后申请人陈岚生与刘家卓煤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款39470元及2014至今利息,经双方协商,除清付本金39470元外,利息共清付31180元,其余申请人自愿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27民初字第483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景军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