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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4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苏万军诉叶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万军,叶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4572号原告:苏万军。被告:叶军。原告苏万军诉被告叶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先私下和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军的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苏万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天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