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3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陶金波与王尚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金波,王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陶金波,农民。被执行人王尚伟,农民。申请人陶金波申请执行王尚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8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 飞审判员 吴远明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骆孝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