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周洁与周新生、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洁,周新生,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2834号申请人:周洁,女,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吕新如,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新生,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被申请人:王林,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原告周洁诉被告周新生、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洁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周新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支行的账户:62×××08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王林(又名李林,身份证号:××)在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00×××89予以冻结,并由案外人李旭东所有的豫Q×××××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洁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周新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支行的账户62×××08予以冻结。二、被申请人王林(又名李林,身份证号:××)在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00×××89予以冻结。三、将案外人李旭东所有的豫Q×××××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该车辆继续由李旭东管理使用,但该车辆不得有转移、变卖、抵押、损毁等权利设定负担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冻结存款的有效期限,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在有效期限内案件未审理、执行终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冻结期限,逾期未申请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史松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