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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凌肇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凌肇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2212号原告: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表人:彭子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冼锐锋,该公司员工。被告:凌肇武,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凌肇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因而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罗月华审 判 员  李国洪人民陪审员  邓亚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文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