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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民初2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历聪与被告泸州欧洁清洗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6)川1028民初2213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历聪,泸州欧洁清洗服务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2213号原告:陈历聪,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委托代理人:朱蔚霆,系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欧洁清洗服务中心,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西南商贸城16区4街3楼G2083D房产管理负责人:刘畅。委托代理人何秀峰,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人,系被告公司经理,住重庆市酉阳县。委托代理人葛修孝,女,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富顺县人,系被告公司现场经理,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陈历聪与被告泸州欧洁清洗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陈历聪于2016年10月1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历聪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历聪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历聪负担。审判员  黄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