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翁法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国,孙凤珍,孙文海,周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翁法执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国,男,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孙凤珍,女,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文海,男,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周秀军,男,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国、孙文海、周秀军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一卡通(账号为xxxxx/xxxxy/xxxyy)。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刘国、孙文海、周秀军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帐号xxxxx/xxxxy/xxxyy的存款yy元,到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帐号:zzzzz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二、冻结被执行人刘国、孙文海、周秀军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帐号xxxxx/xxxxy/xxxyy。三、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永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