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特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陈兵惠与巫大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兵惠,巫大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特字第127号申请人:陈兵惠,女,汉族,生于1950年12月9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巫大尉,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5日,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陈兵惠申请宣告巫大尉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兵惠自愿撤回其宣告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获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兵惠撤回其宣告申请。代理审判员 舒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