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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特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陈兵惠与巫大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兵惠,巫大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特字第127号申请人:陈兵惠,女,汉族,生于1950年12月9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巫大尉,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5日,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陈兵惠申请宣告巫大尉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兵惠自愿撤回其宣告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获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兵惠撤回其宣告申请。代理审判员  舒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