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格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雪姣、李涵彬申请执行潘永义、马国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姣,李涵彬,潘永义,马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格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刘雪姣申请执行人李涵彬被执行人潘永义被执行人马国兴本院受理的刘雪姣、李涵彬申请执行潘永义、马国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潘永义、马国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3)格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豫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