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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92执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通利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泰沃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州锝盈木制品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区通利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沃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州锝盈木制品有限公司,常州市亿利达车业有限公司,茅智金,石伟国,祈纪荣,仲文杰,崔南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92执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通利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常武南路588号。法定代表人管正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晓力,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虹,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泰沃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园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崔南妹。被执行人常州锝盈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观庄村。法定代表人石伟国。被执行人常州市亿利达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法定代表人祈纪荣。被执行人茅智金,男,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石伟国,男,1967年1月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被执行人祈纪荣,男,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仲文杰,男,1976年1月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崔南妹,女,197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通利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利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泰沃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沃公司)、常州锝盈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锝盈公司)、常州市亿利达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达公司)、茅智金、石伟国、祈纪荣、仲文杰、崔南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戚商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通利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该院已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因区划调整,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已更名为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已委托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石伟国名下的位于本市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路16号B1102、1302、1802、1202、2002、1002号及石伟国、吴玉珍共同共有的位于本市钟楼区五星街道谭墅村委吴家村97-2号房屋。因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常州玖鼎典当有限公司与石伟国、吴玉珍典当纠纷案、王俊荣与石伟国民间借贷纠纷案、常州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与石伟国、吴玉珍民间借贷案已进入执行环节,且对上述资产具有优先处置权,所以本院已将上述资产处置权移送武进法院。我院未查到上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了处置,现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戚民商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琪执行员 金 勇执行员 张华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