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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民申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熊昌琼与西藏山南地区交通运输局、西藏林芝地区交通运输局确认劳动关系纠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熊昌琼,西藏山南地区交通运输局,西藏林芝地区交通运输局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民申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熊昌琼,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藏族,无业,西藏山南地区乃东县人,现住西藏山南地区泽当镇赞堂苑小区院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藏山南地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西藏山南地区泽当镇格桑路。法定代表人:安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丹,西藏雅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藏林芝地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西藏林芝地区八一镇新区。法定代表人:扎西次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东升,西藏林芝地区司法局司法援助中心律师。再审申请人熊昌琼因与被申请人西藏山南地区交通运输局、西藏林芝地区交通运输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山民一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熊昌琼再审申请称:原审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是2014年9月10日开始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因此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撤销原判,依法予以启动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熊昌琼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审查分述如下:首先,熊昌琼与西藏山南地区交通局朗县公路养护段于1987年12月25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熊昌琼任西藏山南地区交通局朗县养护段养路工,合同期限为三年(1987年12月25日至1990年12月25日),即1990年12月25日合同期满,之后熊昌琼并未提出续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双方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其次,原审中熊昌琼默认“长达23年的时间里由于西藏山南地区交通局、林芝地区交通局互相推卸责任,使其顺从他意,没有及时起诉至法院…”这进一步说明熊昌琼在23年之前就已经得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虽熊昌琼在原审中提交相关证据,但证据不足以证明仲裁时效有连续中止或中断及不可抗力因素。在本院审查阶段对此熊昌琼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再次,熊昌琼要求西藏山南地区交通运输局、西藏林芝地区交通运输局承担自1989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应发的工资1000000元以及责令西藏山南地区交通局、林芝地区交通局连带承担自己为主张权利而发生的损失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涉及到实体权利义务的处分,由前述可知,因熊昌琼在法律赋予的诉讼时效权限内未主张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故,其诉权及上述赔偿诉请依法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原审判决依法有据,熊昌琼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综上,熊昌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熊昌琼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达  曲审 判 员 普布旦增代理审判员 达娃卓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旦增公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