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1执5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任刘付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任刘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55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23号。负责人金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燕,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任刘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任刘付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任刘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截至2015年12月12日的透支款107676.18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的利息及相关费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4元,公告费606元,合计诉讼费3054元,由任刘付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任刘付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任刘付名下登记有房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任刘付名下登记有车辆。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10730.18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东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丽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