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民特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建华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孙会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建华,孙会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81民特39号申请人陈建华,男,汉族被申请人孙会丹,女,汉族申请人陈建华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孙会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建华称,我与被申请人孙会丹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10日,被申请人孙会丹因多发性脑梗塞进入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韩城医院进行治疗,因医务人员在手术中滥用止血药物以及术后不采取任何护理措施等行为,导致被申请人孙会丹大脑神经受到严重损害,至今仍处于昏迷状态,表现为植物人状态已长达近8个月之久。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陈建华与被申请人孙会丹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10日,被申请人孙会丹因多发性脑梗塞进入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韩城医院进行治疗,2016年2月28日申请人孙会丹处于昏迷状态,一直至今。被申请人孙会丹现在没有意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民事行为能力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孙会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陈建华为孙会丹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同田兴 来自: